2021年7月新規具體內容是什麼 7月有哪些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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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新規來了,事關你的車子、票子和錢袋子,涉及企業經營、汽車、工資、個人安全等,每個人都要了解一下哦。那麼2021年7月新規具體內容是什麼?7月有哪些新規?下面本站小編帶來介紹。
一、機動車將實行 “一車一票”。
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定,機動車銷售方開具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遵循“一車一票”原則,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規定的車輛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並根據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種類的機動車發票。
另外,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註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打印內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若內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
二、機動車召回由安全召回擴至排放召回。
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併發布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7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明確,產品召回將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包括以下情形:設計、生產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設計、生產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不合理排放的機動車將因排放被召回。
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機動車生產者或經營者違反《規定》相關條款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準全面實施。
生態環境部發布《關於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明確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國範圍全面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準,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六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生產日期以機動車合格證上傳日期爲準,銷售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發票日期爲準),進口重型柴油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進口日期以貨物進口證明書籤注運抵日期爲準)。
汽車生產、進口企業作爲環保生產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規定,在車輛出廠或入境前公開車型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並上傳隨車清單,確保實際生產、進口的車輛達到國六排放標準要求。
四、特困人員認定條件適度放寬。
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認定辦法》適度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在原有認定“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殘疾人”爲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規定上述殘疾人應當認定爲無勞動能力。
《認定辦法》完善了“無生活來源”的認定條件,認定特困人員“無生活來源”的具體條件是其收入應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另外,適度放寬了“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以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覆蓋的未成年人範圍。
五、保險公司部分高管職位由任職資格審批改爲報告管理。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7月1日起施行。《規定》將部分職位由任職資格審批改爲報告管理。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支公司、營業部經理不再作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批。
同時,已取得任職資格覈准的高管人員,在任職中斷時間未滿1年的情況下,如果擬兼任、轉任、調任職務對經濟及金融從業年限的要求、對任職經歷的要求以及對專業資格的要求均不高於原職務,可在全國範圍內同類保險公司擔任同級或下級機構職務,不再需要重新覈准,只需按規定報告。
六、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徵收。
7月1日起,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徵收的土地閒置費、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徵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徵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後(含)、所屬期爲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繳及彙算清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
繳納義務人或代徵單位應當按規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和繳納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其中,土地閒置費根據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申報繳納,稅務部門爲繳納義務人開具繳費憑證,受理後要實時與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信息進行比對,並負責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
七、保險公司部分高管職位由任職資格審批改爲報告管理。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7月1日起施行。《規定》將部分職位由任職資格審批改爲報告管理。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支公司、營業部經理不再作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批。
同時,已取得任職資格覈准的高管人員,在任職中斷時間未滿1年的情況下,如果擬兼任、轉任、調任職務對經濟及金融從業年限的要求、對任職經歷的要求以及對專業資格的要求均不高於原職務,可在全國範圍內同類保險公司擔任同級或下級機構職務,不再需要重新覈准,只需按規定報告。
八、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整合爲三類。
銀保監會制定出臺的《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將銀保監會向銀行保險機構頒發的許可證整合爲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和保險中介許可證三類,明確各類許可證的適用對象。統一了許可證記載內容,包括機構名稱、業務範圍、批准日期、機構住所、頒發許可證日期、發證機關。同時,優化統一銀行保險機構新領、換領、繳回許可證相關管理規定及時限要求。
《辦法》明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許可證管理職責及要求。對存在未按規定使用或管理許可證相關情形的,明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九、證券市場禁入範圍擴大分身份類禁入和交易類禁入。
經中國證監會修訂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7月19日起施行。
《規定》將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分爲身份類禁入和交易類禁入兩類,執法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選擇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相匹配的禁入類型。
身份類禁入是指“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類禁入是指“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以下統稱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
《規定》明確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禁入市場情形,同時,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於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爲。
十、全國實施“證照分離” 改革全覆蓋。
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爲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同時在自貿試驗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力爭2022年底前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準營規則,大幅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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