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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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職場人士大多買了五險一金,其中五險中的生育險對職場孕婦來說尤其重要,很多額外的權利和福利因此而有了進一步的保障。孕婦的權利不僅僅表現在道德層面上,更得到法律的保護。但遺憾的是,目前還有很多職場孕媽媽不知道如何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讓小編來爲您詳細介紹
生育險
孕媽媽理解什麼是生育險了嗎?

生育險是國家針對生育行爲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的社會政策。任何只要交納了相關保險費的人,都能在適合的時間享受相關待遇,孕媽媽需要清楚明瞭,以免自己權益受侵害。

生育險是國家針對生育行爲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的社會政策

生育險這種由國家立法規定的社會保險制度,當由國家和社會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能及時提供給予參保者物質幫助。其最終目的在於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以便能夠幫助她們更快的恢復勞動能力,可以重返工作崗位。

生育險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分爲產假、生育津貼以及醫療服務。產假是指職工女性在分娩前、後所享受的有薪假期。生育津貼是指職工婦女因生育後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從事有報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斷,及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以維護和保障婦女及嬰兒的正常生活。而醫療服務,則是指由醫院、開業醫生或助產士爲職工婦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後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須的住院治療。

在職孕媽媽都有哪些孕期福利?

據瞭解,在職孕媽媽享有多種孕期福利,比如保胎假、產前假、產假、哺乳假、丈夫護理假以及其他假期等。具體如下:

保胎假:職場孕媽媽的保胎假由《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規定,其個人的工資按照病假髮。保胎假必須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包括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兩個月,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本人工資的90%;病假超過兩個月,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六個月,工作年限不滿十的,發本人工資的70%;病假超過六個月,工作年限滿十年以上的,發本人工資的80%。

產前假:職場孕媽媽孕期達7個月以上,是享有產前假的。只要工作許可,孕媽媽本人可向單位申請產前假,最長假期可達兩個半月。另外,職場孕媽媽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產假:產假的基本時間爲98天,若有其他情況,相關單位需根據國家規定給予職場孕媽媽更多假期,假期時間爲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已參保的職場孕媽媽在產假期間,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生育生活津貼的標準是該年度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醫療津貼3000元。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產假期間應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女職工應當得到的生育保險其他待遇,也應當由單位承擔。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其他假期:職場孕媽媽除可以享受以上假期外,還可以依法享產檢假、哺乳假、丈夫護理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並且用人單位應該視爲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也就是說,正常休產假的員工的工資、獎金以及年終獎都不應受到任何影響。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孕產婦全額工資、獎金或年終獎,又拒不整改,將被視爲無故剋扣拖欠員工工資。

生育險報銷的條件和相關規定

只要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者,並且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職工,均可以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首先,申請人需提供一些證明資料,具體包括如下:計劃生育證明(即準生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即出生證)或戶口簿;診斷證明(生產醫院開的生產證明,出院時開的)、費用憑據(出院時打印的);本人身份證(代辦的提供代辦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屬異地或境外難產提供住院費用明細;屬異地或境外剖腹產則需提供手術證明和費用憑據。然後申請人需到醫療生育待遇審覈部門辦理(社保局),若條件符合即可辦理,憑辦理憑證即可到銀行領錢。

參保的職場孕媽媽生育所需要的多項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而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孕媽媽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用人單位給職場孕媽媽提供的生育津貼不能低於單位平均工資標準。生育保險政策強調,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舉例來說,一名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爲5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爲4500元,由生育保險基金統一支付給單位後,超過平均工資的500元用人單位不能剋扣;假如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爲35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爲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額需要用人單位補足。

孕期女性如何正確使用生育險權利?

對於生育險,很多孕期女性還是“蒙查查” ,沒有合理利用甚至有些還被侵犯。職場孕媽媽需提高自己的維權意識,充分了解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並學會用於維護自己的權益。法律賦予給孕期女性的權利相當於一把“武器”,必要時需緊握起來扞衛自己權利。下面,小編用3個案例爲大家說明:

案例1:生完寶寶後在家休假,從同事給我透露的信息才知道,我的原崗位被人替代了,如果我回去工作只能做負責別的事情,而且要經常加班。寶寶還小,沒我在身邊照顧是不行的。休假生寶寶就被人擺了一道,重回職場就什麼都變了,我該怎麼辦?

其實小編告訴這位媽咪你不要過於慌張,因爲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有30 min。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min。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另外,在此規定中第十條也提到,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這位媽咪你應當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職場孕媽媽孕期達7個月以上,是享有產前假的

案例2:我今年4月份才結束產期,到時單位合同也剛好到期,單位會不和我續簽嗎?我修完產假之後一年內是不是都算哺乳假?哺乳假裏不應該開除職工是嗎?

這位媽咪你不用擔心,勞動合同期限會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也就是寶寶從出生到寶寶滿一週歲才結束,而不是產假後一年。如果單位不續簽約,孕媽媽還是可以繼續上班,要求公司履行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3:在產假期間,公司稱每月代社保局發放生育津貼800元,等我休完假後,社保局生育津貼報銷要扣回我之前每月領的800元,也就是公司在此期間並沒有任何的孕期福利,這種情況是合理的嗎?

在這個案例中,媽咪們需要了解的是,在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兩者間,規定是就高領取的。一般,工資是指付出正常勞動後應得的報酬,而在產假期間,參保人並未工作,以產假工資描述該部分收入並不準確,用“生育津貼”更規範。實際上產假期間公司發給你的工資就是生育津貼,因爲這是由保險基金支付,先按企業人均工資先劃撥給用人單位,再由單位調劑後,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給員工。

此案例中,該媽咪所在的公司稱扣回之前每月領的生育津貼是不合理的,如果此用人單位的平均工資不止800元,仍需在後期補足差額。該媽咪可以與該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問題,若協商無效,該媽咪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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