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禁止中小學教師7類不當教育行為內容 教育懲戒程度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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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學生,而是為了讓學生改正,教師在進行教育時,要注重自身行為和方法,教育部禁止中小學教師7類不當教育行為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來說說。
日前,教育部制定頒佈《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
一是身體傷害,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是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是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
六是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
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
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規則》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行為紅線,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方便各方監督。《規則》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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